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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受挫_[资讯]

发布时间:2021-09-18 19:53:15 阅读: 来源:氧气厂家

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受挫

日本《种苗法修正案》的推出,表明日本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战已经全面展开。这将对我国农产品企业的利润空间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如何应对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了中国企业和农业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2003年11月,上海市农业科学院食用菌研究所曾上书农业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食用菌协会等有关部委和行业协会,希望能尽快针对日本实施的《种苗法修正案》采取相应的对策。  今年我国农产品市场对外资开放的程度相当大,农产品关税降幅将达9%-20%。国内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将面临比过去两年更严峻的考验和更大的挑战。  “物种壁垒”出台  据日本当地媒体报道,从今年4月起,日本新通过的《种苗法修正案》将开始正式实施。  据上海市农科院食用菌研究所所长谭琦博士介绍,日本国会众议院在2003年6月10日就通过了这个法案。该法案主要规定:未经缴纳专利费,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种源生产或改良的农产品的,个人侵权者会被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企业侵权的,可最高处以1亿日元的罚金。  谭琦说,日本有大量的农作物种子种苗改良品种被以各种方式带到国外进行大规模生产、种植,并在收获后将产品返销到日本市场,对日本从业者造成冲击,同时侵害了植物新品种相关权利。该法案本来打算于2003年7月正式实施,由于农产品快速检测技术系统尚未建立,才推迟至今年4月实施。  据了解,日本将准备在机场、港口等地方对进口“侵权”产品进行严格检查———权益被侵犯的日本育种者可向日本海关说明,自己的产品和侵权产品之间的识别关键。日本海关将对进口的产品进行认定,如果确认属实,将立即停止进口,并根据该法案对侵权者进行处罚。  目前的识别方法除名称以外,还将对这些农产品在日本品种登记时的特征,比如颜色、形状、大小等进行比较,从外表难以识别时,将进行更为高级的DNA指纹图谱进行鉴定。  日本有备而来  “这是一个蓄谋很久的贸易保护壁垒。”对日本相关种苗法颇有研究的谭琦说。  以香菇为例。香菇是日本传统的食用菌栽培品种,在上世纪90年代前,日本一直以世界香菇生产王国自居。我国改革开放后,香菇作为脱贫致富的有效手段在广大农村迅速扩展,中国香菇以优质的品质及低廉的价位取代日本香菇的霸主地位。近年来,日本从中国进口香菇剧增,对日本香菇生产者造成很大的冲击。  从2001年初开始,日本政府对中国进口的香菇、大葱等农产品也展开了一系列的“封杀行动”。2003年11月,日本就以保护本国蔺草种苗知识产权为由,要求禁止从中国进口一种蔺草以及用这种蔺草制作的榻榻米。  在《种苗法修正案》出台之前,日本曾多次与中国有关部门进行接触,希望中国能减少对日本农产品的出口量。  谭琦认为,《种苗法修正案》是日本在“利用知识产权树起保护壁垒”。尽管日本并没有明确把矛头指向从中国进口的农产品,但实际上,日本对从中国进口量比较大的农产品早就展开了调查,为出台相关保护性法规做准备。  比如,为了对从中国进口的并确认菌种来自日本的香菇产品收取巨额“专利费”,并使《种苗法修正案》顺利实施,早在三四年前,日本林野厅委托日本本国的专业研究所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中国产鲜香菇,与本国品种进行比较,同时开展香菇菌种检测标记的研究。现在日本将把该研究成果应用在对进口农产品的DNA判定技术上。  目前,日本对水稻、草莓等农产品的DNA判定技术已经达到了应用水平,而且,其还在加强对梨、桃子等水果、茄子、大葱等蔬菜进行DNA技术识别开发。因此,谭琦认为,日本对从中国进口的农产品尤其是香菇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有备而来”。  中国农产品出口前途未卜  日本不仅是中国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市场,而且,以往为适用日本人对农产品品质的要求,中国出口的水果、蔬菜、花卉及食用菌中,许多种苗是从日本直接引进或由日本品种改良而来。不少日本商社也委托中国农业企业栽培大葱、菠菜、生姜、大蒜等农产品,而这些农产品很有可能都已进行过改良。此外,我国企业也往往从日本进口种苗后再卖给国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把成品大部分都销往日本。这些农业企业很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成了“侵犯”日本新品种专利的靶子。  日本新通过的《种苗法修正案》一旦正式实施,将对我国农产品企业的利润空间造成相当大的影响,一些对日本出口农产品的中国企业很有可能因此法案的实施,而无法出口自己生产的农产品。  谭琦严肃地说,如果我们再不采取任何对策,我国2000多万菇农将遭重创,而且,我国近30个食用菌产值过亿生产县的支柱产业将不复存在。  健全产权保护机制  “这给我国农产品行业敲响了警钟。”前江苏省农科院蔬菜所所长、研究员汪兴汉教授认为,并不能单单认为日本是在搞贸易壁垒。“相反,我认为日本人的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烈,而我们在这方面则是相当匮乏的。”  汪兴汉教授表示,日本《种苗法修正案》的推出,表明日本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战已经全面展开,如何应对,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了中国企业和农业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谭琦向有关部门多次强烈呼吁,我国应尽早确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比如,在食用菌方面,我国应加紧从立法角度尽快建立食用菌菌种登记保护法,一方面规范国内企业和个人对被保护食用菌菌种的有偿使用方式,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有效保护我国育种者权益,提高育种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防止国外的单位或个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得我国菌种后,在他国抢先登记。同时,还要加强对育种等基础性研究的投入,持续选育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菌种。  浙江省蔬菜瓜果产业协会的一位专家则透露,中国和日本都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成员国,都曾与该组织签署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遗憾的是,中国加入的是1978年版的,按此文本,中国如果培育出一个新品种,作为育种材料可以被他国不受限制地利用;而日本加入的则是1991年版的,该文本对改良形成的新品种与原品种的关系则有具体的规定,保护技术改良品种生产者的知识产权。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尽快修改我国参加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文本,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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